大观公园菊花展 记者 刘普礼 摄
6月10日,昆明市园林局召开了《昆明市公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听证会,与会代表在对《条例》提出一些修改意见的同时,也积极献言献计,希望昆明的公园能在《条例》出台后,得到更好的发展,成为昆明市对外旅游的亮点与窗口,同时也满足市民对园林发展的要求。而来自园林部门的有关人士也对《条例》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希望在《条例》中能够得到解决,以最终解决公园发展面临的一些问题。
■规定摘要
●外资参与公园建设写进《条例》
近年来昆明市公园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公园建设无论在数量、品位方面都得到了快速发展和提高。随着形势发展,公园投资主体及管理模式呈现多元化趋势。
在《条例》中,鼓励社会资金、国外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公园建设;鼓励以捐赠、认养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和管理等相关条款写进了《条例》。
●禁止在公园内建无关建筑物
《条例》在对公园建设的要求上,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公园发展规划。公园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外形、高度、色彩都应与公园景观、环境相协调。其中还特别作出规定:禁止在公园内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公园建设用地比例标准中,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儿童乐园、游乐公园绿化用地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其他公园的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其总共用地面积的80%。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不文明行为最高可罚5000元
在保护性质规定方面,禁止在公园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攀爬、乱涂乱画、随地大小便等其他有损害公园环境及其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对违反该行为的当事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公园管理机构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对当事人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处以10元到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赔偿。
●园内擅自经营最高罚1000元
《条例》中规定,公园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与标准面积的差额交纳绿地建设补偿费的2倍至3倍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公园设置商业或者游乐设施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公园用地的,每平方米处以500元到800元的罚款。
■相关助读
首次对公园作界定
根据相关法规,《条例》中将公园定义为面积在0.5公顷以上的具有游览、观赏、休憩等功能,有较完整的设施和良好的绿化环境,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非公益性公园管理也参照该条例执行。
作为规范昆明市公园的地方性法规,这次调整的对象是昆明市城市内的公园。考虑到昆明的森林公园与条例所要调整的公园在性质、功能、管理和保护等方面有很大区别,需要由另外的法律法规来调整。
昆明市有公园195个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昆明市有公园195个,初步形成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游园等构成的公园体系。根据《昆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2010—2020年)》,未来10年昆明还将在中心城区建设100个公园。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局长张家仁表示,将对听证会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归纳及采纳,对文本进行修改;形成听证报告,报送市政府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