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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2)

更新:2017-07-20 00:38几内亚比绍地名

导读:(三)各申办单位负责催缴持有人的旅行卡,每年须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市政府外办。如有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申办单位须在五日

(三)各申办单位负责催缴持有人的旅行卡,每年须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市政府外办。如有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申办单位须在五日内报请市政府外办吊销其旅行卡。

(四)本市国有企业人员每次领用旅行卡,应由申办单位持因公出国任务和政审批件,办理借用手续,并于使用人回国后十日内将旅行卡上交市政府外办统一保管。民营企业持有普通护照人员回国后十日内应将旅行卡交还本企业统一保管。

(五)市政府外办将不定期对申办单位管理和申请人使用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坏、冒用或逾期不交并导致严重后果者,市政府外办将对申办单位及申请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以至取消申办单位资格或吊销旅行卡。

(六)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旅行卡及相对应的有效护照。

(七)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颁发、换发及补发旅行卡按照中央及北京市有关部门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可先行发卡。发卡后,如更多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将通知申请人换卡。

第二十条 如申请人因出国等原因不能提供护照原件,须由申办单位向市政府外办出具情况说明和担保函。为不影响申请人在申办旅行卡期间出国旅行,护照原件经核查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外办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受理非公有企业申办旅行卡。

第二十二条 各申办单位应根据此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外办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8日起实施,并由市政府外办负责解释。2009年10月印发的《北京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管理办法》(京政外发〔2009〕70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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