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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
更新:2017-08-26 09:22【六安地名】
导读: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及时解决群众举报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及时解决群众举报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都可以举报。
第三条 属于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是:
1、不主动公开属于本单位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2、不及时更新本单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3、不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不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6、在受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不公开属于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承担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工作,局机关开通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监督。受理投诉或举报,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填写《举报登记表》。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及时处理举报事项,处理情况要在规定时限(依照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限)以适当形式反馈举报人。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举报;对我局政务公开办公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反映。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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