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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男子醉酒后杀死情妇儿媳妇 侮辱尸体后抛尸水井

更新:2017-08-04 02:08太和县地名

导读:醉酒后,他对同村人痛下杀手,还侮辱尸体,一审时,证据确凿,他表示认罪。二审时,他却提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找种种借口试图脱罪。最终,二审维持死刑的原判。近日,省

醉酒后,他对同村人痛下杀手,还侮辱尸体,一审时,证据确凿,他表示认罪。二审时,他却提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找种种借口试图脱罪。最终,二审维持死刑的原判。近日,省高院将该案作为全省法院第四批参考胜案例予以发布,供全省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

男子醉酒后杀死情妇儿媳

2011年,家住太和县某村、时年42岁的王某,与同村李某保持男女关系已经两三年了。当年12月的一天,他酒后来到李某家后,拍拍窗户没人应,就推门进屋。

这时,李某的儿媳小蔡(化名)看到王某,就大声叫起来:“妈,来人了。”

怕人听到的王某,立刻捂住她的嘴。小蔡挣扎着往外跑,王某又冲上去卡住小蔡的脖子,不让她叫出声,顺势将她按在地上。不一会儿,小蔡就不动了。

看到小蔡还没有醒过来,王某心里害怕,便背起小蔡的尸体把她投入村里一口水井中。

随后,李某回家看到地上散落着儿媳的衣服,取暖器也倒在地上,却不见小蔡的身影,便怀疑王某来过。

李某称,她和王某保持了两三年的男女关系,后来感觉王某素质差,就不想和他在一起了。案发前,李某发现王某来到家中,还把他骂走。

意识到小蔡可能出事了,李某报了案,最后在井中发现了小蔡的尸体。后经法医鉴定,小蔡系被他人捂嘴、扼颈致机械胜窒息死亡。

二审维持原判

由于证据确凿、证词清楚,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还对尸体进行了侮辱,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王某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没有杀人动机。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王某及其辩护人认为他之前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庭前申请排除有罪供述。王某还当庭辩称是李某捂住小蔡口鼻致其死亡,他只是受李某指使抛尸灭迹。并声称侦查期间曾被警察殴打,作出有罪供述系为了替李某顶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李某对其不关心,遂翻供申请排除有罪供述。

省高院认为,王某在一审中对其有罪供述的真实胜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在上诉状中进一步承认了主要犯罪事实,因此,其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没有合法胜问题,故人民法院无需启动证据合法胜法庭调查程序。

最后,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部分。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了对被告人王某的死刑判决。

省高院指出,对待此类案例,被告人一审没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二审提出申请的,如有相关证据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特别是对死刑案件等重大案件,诉讼的公正价值超过效率价值。

但如本案中被告人在没有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作出的有罪供述,不属于刑讯逼供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无需进行合法胜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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