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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芜湖消费者有哪些维权途径? 芜湖消费者维权10大案例曝光

更新:2017-10-05 08:48芜湖地名

导读:(六)消费者购买假酒获赔案 2016年7月份,消费者刘先生通过12315热线向芜湖市工商局投诉,其在芜湖市神话歌舞厅购买的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洋酒,780元一瓶,喝后口感不对,怀疑是

(六)消费者购买假酒获赔案

2016年7月份,消费者刘先生通过12315热线向芜湖市工商局投诉,其在芜湖市神话歌舞厅购买的“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洋酒,780元一瓶,喝后口感不对,怀疑是假冒的。芜湖市工商局将该投诉转办至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吉和所工作人员联系英国洋酒协会广州代表处(轩尼诗商标持有者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8月2日,经英国洋酒协会广州代表处确认,该歌舞厅销售的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为假冒商品,涉嫌欺诈消费者。经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吉和所工作人员调解,歌舞厅赔偿消费者0.25万元。对经营者销售假酒行为,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吉和所立案查处,没收侵权商品,罚款0.2万元。

(七)经营者不履行三包承诺案

2016年2月下旬,一消费者通过12315热线反映,其在某品牌专卖店购买的运动鞋,穿着几天后出现开胶情况,三包凭证规定这种情况可以更换,但是经营者只同意维修。我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转办至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镜湖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工单后,随即联系双方进行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我们分析认为,《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虽然规定了脱胶等情况由经营者免费修理,但是该品牌三包凭证上说明可以更换,我们认为国家规定是最低底线,经营者可以高于规定做出承诺,但是不能低于规定。企业在作出高于规定的承诺后,应按照自己的承诺执行。经过镜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调解后,经营者最终为消费者换货,消费者表示满意。

(八)农药损害赔偿案

2016 年3月初,一消费者通过12315热线向我中心反映,其在2月份购买的农药,经营者保证使用后无残留,但是消费者使用后放养蟹苗出现问题,找到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始终拖延。芜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该投诉后,立即转办至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工单后,联系双方核实情况,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对消费者蟹苗出现问题没有异议,但是对消费者损失大小存在分歧。经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确定了消费者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消费者损失应当不只是购买出现问题蟹苗的损失,还包括可以预见到的利益损失。经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经营者最终赔偿消费者3.7万元。

(九)展销会购买商品退货纠纷案

2016年12月初,一消费者通过 12315热线向芜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反映,其11月4日在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大型展销会上购买了一台广东某电器公司的豆浆机,质保一年,购买不久豆浆机就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一直联系不上经营者,消费者认为展销会举办方也有责任,要求展销会举办方提供经营者信息帮其维修。芜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立即登记转办至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工单后,联系消费者核实情况,消费者所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后经调解,展销会举办方同意补偿消费者200元,消费者满意。

(十)租车充值无法退款案

2016年6月上旬,一消费者向芜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反映,其在某租车公司APP上充值了1500元,但是之后在发起退款请求时,却被告知只能退款1000元,其余500元款项必须用于消费,不予退还。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转办至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所联系双方核实情况,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认为在其公司的APP中已经明示了退款流程和做出的限制,故并未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以及《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所称的向消费者进行明示的退款流程,已经明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单方面提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当认为其内容无效。经高新区所工作人员调解,最终经营者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为消费者退回了全部费用,消费者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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