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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400万税收流失 市民举报遭口头威胁

更新:2017-07-17 12:40南阳地名

导读:【中国网-传媒经济】河南消息 9月1日,河南南阳市民杨晓东和原郑州金轩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居德向中国网投诉反映:由于投资5000万元合作开矿,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董事长贾冰

【中国网-传媒经济】河南消息  9月1日,河南南阳市民杨晓东和原郑州金轩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居德向中国网投诉反映:由于投资5000万元合作开矿,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董事长贾冰收到股份转让费1578万元,没有开发票。张居德向贾冰索要发票,贾冰躲着不见,打电话不接,寄特快专递拒收。杨晓东向南阳市地税稽查局举报“贾冰收到1578万元收益,没有向地税局申报收入,给国家造成400万元税收损失”,然而却遭到南阳地税局相关人员的威胁。

接到投诉,中国网派员前往河南对该事件进行调查。

杨晓东对中国网说:“2012年5月6日,我到河南省地税局稽查局举报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董事长贾冰巨额偷税一事,河南省地税局非常重视,将举报件转给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查处。”

杨晓东说,2015年11月,我和张居德爱人史女士到南阳地税局稽查局询问时,该局举报中心主任马晓,一反常态,大声吼叫:“举报材料不属实,得追究你们的诽谤罪,张居德购买股权的钱从哪儿来的?有没有交税?!”(有录音—编者注)当时马主任脸色铁青,十分难看。

张居德说:“一个商人的钱都是经商赚来的,每一分都交过税,购买股权的钱还有一部分是借人家的。这个举报中心的马主任,不是支持和鼓励我们举报人举报,而是威胁举报人,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4年来,杨晓东和张居德多次到南阳地税局稽查局催问案情,相关人员则以税法没有条款或法院没有判决定胜为借口,拖延不办。2016年5月,杨晓东、张居德多次上门询问,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才告知2015年已结案,已上报省地税局。

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杨晓东举报一案调查处理情况的回复》:“经查,依据(2014)南民三初字第40号判决书的判决:协议中明确约定由贾冰具名并以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相应活动行使权力;对于张居德出资购买的股份,虽然在协议中使用了股份字样,但协议约定张居德只享有该股份在公司所辖矿区的开发收益。现张居德请求确认其为南阳鑫源公司的股东及请求判令南阳鑫源公司在三十日内向河南省内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股东变更登记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张居德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另行主张收益,但本案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的内容,张居德与贾冰之间发生的经济行为不属于股东转让行为,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张居德说:这个判决是工商局股东变更的事情,与交税没有啥关系。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个别人是想把水搅浑。

9月12日,中国网咨询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个人所得税的专业人士。针对贾冰收取了张居德购买1578万元股权转让费,他们说:无论是股权转让,场地转让,收益权转让,都应该依法纳税,法院不能判决企业或个人的诉讼是否交税。总之,是个人收益的要交个人所得税,是企业的要交企业所得税。

河南省铭高律师事务所刘振威律师对此发表看法,他说:“自2015年1月1日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该《办法》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该《办法》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因此,转让股权所得额,应该依法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属于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严重者可能触犯我国《刑法》201条之规定,构成偷税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行政学院法学教授、法学博士杨合理说:“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等情形。”

杨合理说:“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偶然所得等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杨合理认为,贾冰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应依法纳税。

该不该交税,法律说了算。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相关人员说不需交税,法律依据显得很苍白。举报偷漏税,本应该受到税务机关的奖励,然而税务机关竟威胁举报人,令人费解!

(中国网 张玉宝 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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