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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涉腐的人干反腐的活儿,玩的是哪一出?
更新:2017-08-05 19:57【周口地名】
导读: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薄玉龙,因行贿和介绍贿赂于2011年10月被免职,两年后又被重新起用为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政委。“让涉腐的人干反腐的活儿,这
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薄玉龙,因行贿和介绍贿赂于2011年10月被免职,两年后又被重新起用为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政委。“让涉腐的人干反腐的活儿,这玩的是哪一出?”在媒体曝光引起社会关注后,近日周口市检察院对薄玉龙作出免职决定,称其原问题的行为胜质不适合现任岗位要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予纠正(《中国青年报》7月11日)。
虽然对薄玉龙免去了刚任命不久的职务,但周口市检察院的做法仍然让人质疑。被媒体曝光了,称其原问题的行为胜质不适合现任岗位要求,当初任命时为何没有认识到?任命官员本是一件严肃认真的事,应当进行全面考核和衡量,并需党组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这么复杂严谨的程序都没能发现薄玉龙不适合任职岗位,不能不让人怀疑是否另有隐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而相关判决显示,薄玉龙不仅当初为解决职务问题行贿7.5万元,还介绍行贿10万元。一些专家学者对他当初为何只被免去检察长职务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更是感到难以理解。
不管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对这种行贿老手并靠着行贿爬上检察长职位的人,是不应当再让其混入官员队伍并污染官场风气的。所以,既然因行贿事发已被免职,如果没有过人才能或者他人难以胜任等方面的原因,即使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一年禁止提职期限,也是不适合再予提拔的。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对于重新起用薄玉龙的理由,除了过了一年的禁止提拔期外,周口市检察院宣传处长靳登高介绍说,反渎局政委属正科级岗位,低于薄玉龙时任的副处级级别,因此其任命属于“降格使用”。
从免职后原本没有任何职务到重新任命职务,不说是提拔还说是“降格使用”,让人感到靳处长简直是在开玩笑。然而,靳处长所说又是让人笑不起来的,因为这揭示了一个令人尴尬的制度现实。即由于职务与职级虽然直接相关却属于两个体系的原因,官员们被免除职务后并没有相应地降低职级和待遇,而是像薄玉龙这样,虽然被免去了扶沟县检察长职务,但仍然享受检察长的待遇。别看他表面没了职务,但那些担任职务的副检察长们以及更下面的科长副科长们根本无法与他相提并论,只有业务职称而没有官职的广大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们就更无法望其项背了。当前的干部体系之所以被认为“能上不能下”,就是因为某些官员虽然职务被免,但其实际职级和待遇却不动,并没有真正从原职务的水准上降下来。
本来,既是免职而不是“留职察看”,就应当因为职务免除而不再与原职务存在任何关系,即便仍然留在公职人员队伍中的话,也应当没有职务而成为一名普通工作人员,自然应当按照普通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待遇。不管我国古代还是当今其他任何文明国家,也都是一旦罢官或被免职、降职,原待遇就自然取消而不是一经获得就不得降低。所以,在官职只是一种工作职衔而不是像贵族那样不可剥夺的身份标志的情况下,既然没有任何法律赋予官员们无论免职还是降职原待遇都不得降低的特权,让已经免除职务的官员继续享受原职务待遇,根本就是没有道理的。否则,就不是真正的免职,而是职务与待遇保留。这也是免职官员之所以不是从头做起而是很快就因“火箭提拔”而官复原职的原因。
按说,像薄玉龙这样的问题官员因其劣迹不应再予以提拔,而且党和人民也完全会选出更优秀、更称职的官员来,而不是离不开这些问题官员。对这些有为官污点的免职官员,究竟应当参照原官职进行超常提拔还是不应提拔,在所不论。但无论如何,免职应当名实一致,给那些免职官员们保留不予降低待遇特权的做法,根本就是名实不一,是荒诞的。而且,不管原先他们曾享受多么优越的待遇,相比于那些因为追究刑事责任不但没了任何待遇更要被投入牢狱的官员,以及那些被开除公职而没了任何待遇的官员,给予免职官员以没有职位的、同等情况下的普通工作人员待遇,都是正当的,而不是让他们冤屈。不管怎样,都希望能够引起对免职、降职官员不降待遇问题的关注,并尽快进行妥善解决。决不能让问题官员的特权待遇玷污我们的干部制度,以致出现明明是提拔反而说成是“降格使用”的笑话。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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