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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司法局回应“安仁司法局没有查明实情就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贺天文收监”
更新:2017-07-27 05:58【安仁县地名】
导读: 贺天文湖南安仁人,2014年犯了事,判了监外执行,本人因有精神病,头脑时好时坏并不知道要每个月去报到,并且也没有接到司法局的电话,在2016年9月底接到司法局电话10月
贺天文湖南安仁人,2014年犯了事,判了监外执行,本人因有精神病,头脑时好时坏并不知道要每个月去报到,并且也没有接到司法局的电话,在2016年9月底接到司法局电话10月12号去到司法局被抓起来.期间安仁看守所把他送到郴州精神病院住院没效果后来又把他送到长沙脑科医院住院刚有好转,看守所就把他送到了郴州监狱,现在作为他的家属能否给他申请保外就医或者请求重新做司法鉴定?
关于“安仁司法局没有查明实情就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贺天文收监”一事的回复 各位网友:
你们好!你们所反映的“安仁司法局没有查明实情就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贺天文收监’一事,与事实出入较大,现就我局所掌握事实与情况回复如下: 贺天文系我县社区矫正人员。2014年11月18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穗云法初刑第446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刑期计算期为自2014年11月30日2017年5月29日止。按照相关规定,判决生效后,贺天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赴安仁县洋际司法所报到,并在缓刑期间接受洋际司法所的教育监管。但实际情况是,该罪犯一直未到洋际司法所报到,一直未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我局多次联系贺天文和其亲属,要求其回来接受社区矫正,但是其置若罔闻,一直不愿回来报到,后来就再也联系不上,我局多次查找也都未找到其人。 鉴于贺天文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我局建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撤销对其缓刑。2015年7月7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穗云法初刑第446号刑事裁定书、收监执行决定书,裁定撤销对罪犯贺天文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因该罪犯下落不明,一直未收监执行到位。2016年9月12日,我局会同县公安局,将其抓捕送交县看守所。经鉴定,贺天文符合羁押收监条件,县看守所已将贺天文送交郴州监狱执行刑罚。 至于,是否“他的家属能否给他申请保外就医或者请求重新做司法鉴定”一事,请贺天文家属联系执行监狱,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
安仁县司法局
201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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