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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金融模式在我国拍卖中取得新突破
更新:2017-07-10 09:23【嘉禾县地名】
导读:右起依次为上海嘉禾拍卖负责人魏辉先生、玺鉴科技金融负责人孙星辰女士、国家注册拍卖师于艳艳女士以及刘双舟教授 1:艺术金融模式在拍卖中取得新的突破 12月21日,在上海嘉禾
右起依次为——上海嘉禾拍卖负责人魏辉先生、玺鉴科技金融负责人孙星辰女士、国家注册拍卖师于艳艳女士以及刘双舟教授
1:艺术金融模式在拍卖中取得新的突破
12月21日,在上海嘉禾拍卖公司2016秋拍夜场上,随着拍卖师于艳艳手中拍卖槌一声清脆的敲击声,查士標(1615-1698)的《松鹤鸣泉图》155万落槌,这是我国大陆地区艺术品拍卖场上诞生的首例第三方保证模式的艺术金融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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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标(1615-1698) 松壑鸣泉图
水墨纸本立轴
出版:《美展特刊》珂?版,正艺社,民国十八年。
展览:“第一次全国美术展览会”上海,民国十八年。
188×51cm约8.6平尺
起拍价RMB: 1,200,000
成交价RMB: 1,782,500
在随后的拍卖中,另一件采取了第三方保证模式的标的吴湖帆的《碧萝湖公园》也以690万元成交。这次上海嘉禾拍卖公司秋拍中采取了第三方保证模式的两件艺术品的顺利成交,标志着第三方保证模式这种在西方艺术品拍卖市场上已经非常成熟的艺术金融模式在我国大陆地区艺术品拍卖市场上首次成功实施。这是我国艺术金融发展中取得的一项新的突破,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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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湖帆(1894-1968) 碧萝湖公园
设色纸本镜片戊戌1958年作
44.8×66.8cm约2.7平尺
起拍价RMB: 1,800,000
成交价RMB: 6,900,000
2:何为拍卖中的第三方保证模式
第三方保证模式是西方艺术品拍卖中常见的一种艺术金融模式。第三方保证模式要求买家对拍品进行“不可撤销报价”,即一旦拍品流拍,场外第三方买家必须以拍卖前保证的价格买下这件作品,不得反悔。
以伦敦苏富比2015年的一场“印象派及现代艺术晚拍”为例,莫奈的《云南大运河》估价为 2000 万英镑至 3000 万英镑,最终采用第三方保证模式以 2366.9 万英镑成交。莫奈的另一幅作品估价为750万英镑至1130万英镑,最终以1020万英镑成交。纽约现代艺术博物馆送拍的《吉维尼白杨树》也采用了第三方保证模式,估价 900 万英镑至1200 万英镑,最终以 1078.9 万英镑成交。对拍卖行而言,这种艺术金融模式的好处在于,拍卖会现场有出高价的,就价高者得;拍卖会现场流拍的,也能场外成交,可谓是上了“双保险”。这次通过第三方保证模式,拍卖行在拍卖前就已经锁定了至少 6040 万英镑的拍卖收入。可见这种艺术金融模式的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
从法律角度分析,第三方保证模式实际上属于“附条件生效合同”。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本质上表现为一种买卖合同的缔结。正常情况下,拍卖合同是在拍卖会上通过竞买人竞价,按照价高者得的规则订立的,而且是“一槌定音”,拍卖合同成立的同时即生效,拍卖行和买受人必须按照约定认真履行合同。第三方保证模式在缔约对象、缔约时间、缔约方式、契约胜质四个方面改变了原有的拍卖制度。
3:第三方保证模式在我国遇到哪些障碍
国际艺术品拍卖会上之所以能够顺利实行第三方保证这种艺术金融模式,与成熟的“私恰”制度是分不开的。所谓私恰,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在拍卖会上,如果有拍品流拍了,那么在拍卖会结束后,如果有人愿意买该拍品,还可以私下与拍卖行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交易;二是在拍卖前,如果有人看好该拍品的话,也可以与拍卖行协商,如果能够就价格达成一致,拍卖行就会将这件拍卖品撤拍,不再安排在拍卖会上进行公开竞价了。第三方保证模式实际上是上述这两种“私恰”模式的混合。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这种第三方保证模式更为合理,因为拍卖前的“私恰”有时候委托人或拍卖行会不太满意,他们认为如果在拍卖会上公开竞价,也许会卖出一个更高的价钱;而拍卖后的“私恰”有时候买家也会觉得“吃了亏”,有人会觉得自己花钱买了个“没人要”的东西,心理不太舒服。第三方保证金模式消除了传统“私恰”模式中双方的疑虑,是一种更为合理的制度安排。
拍卖中的第三方保证这种艺术金融模式在我国开展始终面临着诸多障碍。
首先,我国的拍卖模式是典型的“买方多人竞价”模式,形式比较单一。其弊端是成交率低,交易成本大。拍卖行只能通过拍卖会的方式缔结拍卖合同,标的一旦流拍,则拍卖程序终止。如果想再次交易,则必须重新办理拍卖手续。这样不但降低了成交率,而且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现行的拍卖模式急需改革和完善。说白了,就是要允许拍卖行开展“私恰”交易。拍卖法对“私恰”并无明确的禁止胜规定。买方在拍卖会前向拍卖行的报价行为是不在拍卖法约束范围内的,当然也没有拍卖法上的“应价”效力。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在拍卖前,与拍卖行协商交易的行为不属于“拍卖”本身。如果拍卖公司与第三方在拍卖前签订了这样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约定在流拍后,该合同生效。这样的合同本身并不违反拍卖法,但是不能依据拍卖法将这种合同称为“拍卖合同”,而只是一般的买卖合同,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在2013年3月1日之前,在我国拍卖中实行“私恰”交易的障碍主要来自工商管理方面的规定。当时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禁止“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自 2013 年3月1日起修订后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虽然取消了禁止“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的规定,但是拍卖公司是否可以开展“私恰”交易目前仍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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