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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禁酒令”的看点在哪?
更新:2017-05-19 19:21【沭阳县地名】
导读:《现代快报》载:宿迁市沭阳县男子孙诚(化名)时常酗酒,而且在酒后对妻子和子女实施家暴。今年7月份孙某酒后滋事,被沭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孙诚醉酒闹事
《现代快报》载:宿迁市沭阳县男子孙诚(化名)时常酗酒,而且在酒后对妻子和子女实施家暴。今年7月份孙某酒后滋事,被沭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孙诚醉酒闹事已多次,以后再犯怎么办?对此,经沭阳县检察院建议,法院作出江苏省首例“禁酒令”,要求孙诚在今后的五年内滴酒不沾,一旦饮酒,缓刑就将变成立即执行的实刑。
亮点在于社会共管
肖明君(媒体评论员):作为我国刑罚制度的一大创新,禁酒令的“最亮点”在于社会管理的创新。还是从“禁止令”说起,过去国家对于缓刑犯的管理不过是“定期汇报思想”而已,而“禁止令”为保障行之有效,则采取了社会管束机制。比如,孙诚的“禁酒令”生效后,其所在街道、居委会、社区民警、街坊四邻等都对他实施监管,其妻女更是直接监管人。此外,检察院也会采取专人不定期抽查和传唤等手段,对孙诚进行监督,每次见面都会对其体内是否有酒精进行检测。这种社会共管式的“立体监督”真有点天网恢恢了,不由得被告人不收敛。
而不得不说,社会预防犯罪是“法治中国”躲不过去的社群培育。
“首例”更应成“惯例”
木须虫(公务员):其实,法院的“禁酒令”是法院禁止令的一种,为了维护判决执行效果所采取的禁止措施。但一些案例动辄被冠以“首例”,充分说明宣告禁止令的运用还不够充分,其应有社会效果与社会的期待有不小的距离。
从某种程度来说,法院运用禁止令不够充分,与司法实践的谨慎有一定的关联,同时,更与禁止令宣告程序复杂、执行监管对接困难有很大的关系。禁止令真正的难点并不在法院的一纸文书,而在于司法机关司法实践的协调胜。
法院“禁酒令”,“首例”也尴尬。它从一角度也反映出司法审判权威与执行效率的缺陷,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如何进一步优化职能设置、健全司法协作机制、融合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力,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只有如此,法院禁止令便不再是“首例”,而是“惯例”。
不如强制戒酒
邸永清(教师):相对于“禁酒令”,不如对其强制戒酒。毕竟他的女儿也承认,“不喝酒的时候很好,但一喝完酒就会跟我母亲吵架”。既然如此,有关部门不妨先强制把他的酒给戒了,比如要求他先进行戒酒治疗,靠法律的力量迫使当事人改正不良嗜好。
否则,如果把“禁酒令”的监督权交给他的妻子和女儿,那么这无疑是一个烫手的山竽:他的妻子和女儿如果严格监管,很可能更加激怒他,而如果不严格监管,则可能使法院的判决形同虚设,既有损法律的威严,也无益于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从感情上讲,无论孙诚犯了多大的错,他的家人也都不会真的愿意让他入狱。但如果“禁酒令”执行不当,很可能酿出难以挽回的悲剧来。靠法院的强制力,先让他把嗜酒的毛病戒掉,这也许是一个两全其美的法子。
读懂“禁酒令”的本意
符向军(法官):有人担心、质疑“禁酒令”会遭遇令行难禁的“执行难”,失去法律尊严和严肃胜,其实无需多虑。因为“禁酒令”是基于“酒后家暴”的实际,法院从罪犯已取得家人谅解,需维护家庭和睦、幸福的角度考虑,尊重家人、社区、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而依法采取的与缓刑这种民间俗称“家庭官司”相配套实施的司法人胜化措施,充满了司法的温情和善意,重在教育预防和督促威慑,旨在矫正罪犯、挽救家庭。对缓刑人员来说,“禁酒令”更多是一种心理上的监督制约威慑机制,而非付诸实践的执行和惩罚,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警示预防作用大于制裁惩罚作用。无论是家人、社区还是司法机关,都希望借助“禁酒令”达至教育矫正、夫妻和睦、家庭幸福的效果,使缓刑犯今后真正回归社会,而非将其重新付诸实刑、收监关押。这才是法院开出“禁酒令”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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