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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志书编纂规划备案规定
更新:2017-07-20 19:10【沈阳地名】
导读:索引号:201500101 公开责任部门:市法制办 发文日期:2014-3-28 生效日期:2014-3-28 信息时效期: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沈阳市地方志书编纂规划备案规定 为了规范全市地方志书编纂工作
索引号:201500101
公开责任部门:市法制办
发文日期:2014-3-28
生效日期:2014-3-28
信息时效期: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沈阳市地方志书编纂规划备案规定
为了规范全市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关于建立地方志书编纂规划备案制度的规定》《辽宁省地方志书编纂规划备案规定》《沈阳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区、县(市)地方志办公室应当依法制定本地区地方志书编纂规划。编纂规划包括指导思想、编修任务与分工、质量要求、完成时间、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区、县(市)志书编纂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市地方志办公室备案;乡镇(街道)、社区等编纂志书应当向所在区、县(市)地方志办公室备案;市和区、县(市)有关单位、部门编纂志书应当向本级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备案。
三、备案内容除“编纂规划”外,还需附《地方志书编纂规划汇总表》,表中填报规划(文件)名称、批准文号、编纂单位等内容。
四、“编纂规划”制定完成30个工作日内,编纂单位向本级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报送。本级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备案编纂规划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五、市和区、县(市)地方志办公室应当依法加强对地方志书编纂规划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附件:地方志书编纂规划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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