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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
更新:2020-09-17 02:44【丰镇地名】
导读:丰镇为什么成了市问题?笔者略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立案是否具有中止原判决的效力。
丰镇为什么成了市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 条增加第三款规定,未能 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 立请求权的两种第三人均有可能事后 提起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诉讼。
一般的理解是该 项条 款引入了一个可简称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 诉讼新种 类。
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正确审查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如何兼顾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裁判文书既判力等问题?笔者 略谈 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 ”受理立案是否具有中止原判决的效力。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 诉讼法第五百零染条之三 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力,即原则上不具有中止原判决的效力,但法院亦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自由斟酌。
我国民诉法虽无此规定,但其二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Α➔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与此 同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后,意味着 原判决、裁定、调解 书可能改 变或者撤销, 为 避免执行回转,原则上也应当中止执 行。
但是,考虑到为防止“第三人撤♋₱销之诉”被滥用的需要,还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具体操作中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08〕1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第三人撤销 之诉的案件受理立案后,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 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 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
对第三人撤销之✟ 诉的当事人请求停止执行 、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 当予以 赔偿。
鉴于 立案阶 段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出此中止执行裁定有众多程序障碍,故可将立 案受理情 况及当事人相关的中止执行申请材料转本法院执行局处理,即当 事人申请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应提出相关的证据和相应的执行担保 ,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审查是否中止执行。
二、对“第三人撤销之诉” 所作出的法律文书是否允 许上诉的问题。
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款本身并没有直接规定上诉权,甚至也未明确使用何种法律文书终结案件,理论上对此已有争议。
张卫平教授认为,第三人撤销判决程序即属于裁决异议程序,其实质上是一种 诉讼中的救济程序。
从 当事人所涉利益方面来看,当 事人在诉讼中的利益可以分为实体利益和程序 利益两大部分,凡是涉及实体利益的,均应当给予异议机会予以救济 ,因为程序具 有实现实体权利的“工具性”的一 面。
再者,立法应考虑到第三人的审级利益以及诉讼两造的诉 讼 平等原则 。
基于这两方面考虑,笔者认为,对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所作出的判 决原则上应给予任何当事人上诉的 机会,但需考虑原审判决的审级,如原 审为二审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则为终审判决,不得 提起上诉。
因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 规定在民诉法第一编总则部分,而两审终审是民诉 法基本原则,一审终结是例外情形,且均规 定在第 二编的特别程序中,且“第三人撤销之诉”从诉的分类来看属于 形成之诉,与再审程序不同。
所以,无论原裁判适用的哪种审级,“第三人撤销之诉”都应充分考虑 保障两审终审这一民诉法基本原则。
此外,法院在审理“第三人 撤销之诉”案件中,还曾遇到有关诉讼主体称谓、诉讼费如何计收、审判是否可由原审审☐判庭承办、是否能启动再审等等诸多问题,都亟需给予 明确。
故此,在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建议法院对“第三人撤 销之诉”的受理应予以严格掌握,凡能通过另诉方式解决,一般不 要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以防止随意攻击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的不良现象发生。
浅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
丰镇为什么成了市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 条增加第三款规定,未能 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 立请求权的两种第三人均有可能事后 提起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诉讼。
一般的理解是该 项条 款引入了一个可简称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 诉讼新种 类。
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正确审查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如何兼顾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裁判文书既判力等问题?笔者 略谈 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 ”受理立案是否具有中止原判决的效力。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 诉讼法第五百零染条之三 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力,即原则上不具有中止原判决的效力,但法院亦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自由斟酌。
我国民诉法虽无此规定,但其二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Α➔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与此 同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后,意味着 原判决、裁定、调解 书可能改 变或者撤销, 为 避免执行回转,原则上也应当中止执 行。
但是,考虑到为防止“第三人撤♋₱销之诉”被滥用的需要,还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具体操作中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08〕1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第三人撤销 之诉的案件受理立案后,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 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 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
对第三人撤销之✟ 诉的当事人请求停止执行 、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 当予以 赔偿。
鉴于 立案阶 段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出此中止执行裁定有众多程序障碍,故可将立 案受理情 况及当事人相关的中止执行申请材料转本法院执行局处理,即当 事人申请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应提出相关的证据和相应的执行担保 ,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审查是否中止执行。
二、对“第三人撤销之诉” 所作出的法律文书是否允 许上诉的问题。
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款本身并没有直接规定上诉权,甚至也未明确使用何种法律文书终结案件,理论上对此已有争议。
张卫平教授认为,第三人撤销判决程序即属于裁决异议程序,其实质上是一种 诉讼中的救济程序。
从 当事人所涉利益方面来看,当 事人在诉讼中的利益可以分为实体利益和程序 利益两大部分,凡是涉及实体利益的,均应当给予异议机会予以救济 ,因为程序具 有实现实体权利的“工具性”的一 面。
再者,立法应考虑到第三人的审级利益以及诉讼两造的诉 讼 平等原则 。
基于这两方面考虑,笔者认为,对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所作出的判 决原则上应给予任何当事人上诉的 机会,但需考虑原审判决的审级,如原 审为二审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则为终审判决,不得 提起上诉。
因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 规定在民诉法第一编总则部分,而两审终审是民诉 法基本原则,一审终结是例外情形,且均规 定在第 二编的特别程序中,且“第三人撤销之诉”从诉的分类来看属于 形成之诉,与再审程序不同。
所以,无论原裁判适用的哪种审级,“第三人撤销之诉”都应充分考虑 保障两审终审这一民诉法基本原则。
此外,法院在审理“第三人 撤销之诉”案件中,还曾遇到有关诉讼主体称谓、诉讼费如何计收、审判是否可由原审审☐判庭承办、是否能启动再审等等诸多问题,都亟需给予 明确。
故此,在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建议法院对“第三人撤 销之诉”的受理应予以严格掌握,凡能通过另诉方式解决,一般不 要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以防止随意攻击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的不良现象发生。
浅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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