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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9月1日起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更新:2017-09-13 21:41临清地名

导读: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4〕467号文件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鲁价格一发〔

  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4〕467号文件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89号)及《聊城市物价局关于加快国家和省价格改革工作任务落实的通知》(聊价工字〔2015〕46号)文件有关要求,临清市物价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成本监审,召开了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临清市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同时建立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实施范围,阶梯气价的实施范围为临清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公司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以年度(365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后付费抄表结算用户,按燃气公司累计抄见气量执行阶梯气价;预购买气量的卡表用户按用户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用户用气量或购气量超过第一档年用气量时,燃气公司应及时告知和提醒用户。
 

    按居民用户用气量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档:每户年用气量0-300立方米(含),气价为每立方米2.40元;第二档:每户年用气量300-960立方米(含),气价为每立方米2.80元;第三档:每户年用气量960立方米以上,气价为每立方米3.31元。
 

    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及五保户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气按实际用量执行第一档基本气价2.4元/立方米,不执行阶梯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要求,对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式气价,用气价格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每立方米2.6元。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燃气采暖炉(壁挂炉)取暖的用户,超过第二档用气量部分,执行第二档价格。文件执行前购气卡中结余的余款,不计入阶梯气量。
 

    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天然气上游价格调整幅度累计超过5%时,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作同向调整,将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疏导到销售价格。当达到联动点时,由燃气公司提出调整建议(申请),临清市物价局拟定居民各档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报临清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居民阶梯气价实施细则。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抄表计量和用户服务等工作,确保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平稳实施。要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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