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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风县新店村民家里办养殖场 多次投诉没有解决
更新:2017-10-02 17:17【扶风县地名】
导读:扶风县新店乡新店村村民陈军岐家中饲养十几头肥猪,十多只鸡,形同在村内办动物养殖场,不知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其所产生的粪便污水全部排入村内村民住宅街
扶风县新店乡新店村村民陈军岐家中饲养十几头肥猪,十多只鸡,形同在村内办动物养殖场,不知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其所产生的粪便污水全部排入村内村民住宅街道,臭气冲天。 本村村民联名向村大队反映处理后,仍然没有改进,将猪粪堆在接头,尿水排到街道,和宝鸡市美丽乡村建设测评标准相违背。
在经过多次投诉后相关部门不但没有处理,反而陈军岐家又新购入了20头猪,村里还说让其挖坑建立化粪池,这不是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产生新矛盾?化粪池的建立对邻居房屋的地基没有影响?化粪池挖在其他村民的窗户下,不是让臭味24小时无时无刻不笼罩着村民? 现请求政府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彻底的处理,按照国家规定,陈军岐家的饲养数量已完全是养殖场的规模,因此应立刻搬离村子,找合适的地方建立正规养殖场,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
根据2014年1月1日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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