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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三无小店乱象:消费者事后维权难在哪?
更新:2017-05-22 03:26【小店区地名】
导读:随着微信日益融入人们的生活,朋友圈不仅成为网友们晒生活的空间,也成为电子商务的一个新集散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这里作为商品交易的平台。作为“低门槛、轻成本、微创
随着微信日益融入人们的生活,朋友圈不仅成为网友们晒生活的空间,也成为电子商务的一个新集散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这里作为商品交易的平台。作为“低门槛、轻成本、微创业”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微商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露,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涉嫌传销、甚至恶意诈骗等,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和人们的生活秩序。
微商野蛮生长 监管缺失乱象纷呈
家住浙江丽水的林小狗最近比较烦恼,由于轻信了微信上朋友介绍,她在一家微商处购买了所谓的“美容针”,结果注射后却出现了面部肌肉僵化等副作用,美容变成了毁容。更令她苦恼的是,由于缺乏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她至今无法获得微商的赔偿。
无独有偶,2016年8月,南京的陈女士在微信朋友圈一微商处购买了一套价值2999元的高档护肤品,使用了一段时间后觉得效果与宣传不符,要求退货,可是该微商推脱了几次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退货无果之后,陈女士越想越气,便准备投诉该微商,由于“微商”并不是一个正规的商业组织,微信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投诉电话,眼看着近3000元钱打了水漂。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全明认为,林小狗等人的遭遇是微商快速发展过程中比较常见的现象。“很多活跃在微信朋友圈里的微商,并没有实体店,成为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三无’小店。”王全明说,“由于微商缺乏有效的约束和资质认证,工商管理部门难以介入处理。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维权的难度较大。”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曹炜也表示,由于社交平台不是购物平台,并不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购物平台连带责任,因此事后维权十分困难。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但朋友圈里的交易属于双方“私下交易”,并不适用此条款。
更让人吃惊的是,一些犯罪分子也以微商为名从事不法勾当。在之前屡屡曝光的毒面膜事件中,不难发现,代理商层层叠叠,组织化趋势明显,成本只有10元左右的面膜,层层加价到200元。微商所发送的买家秀图片,大多是经过PS的美图效果,甚至其展示的所谓交易记录截图都是通过软件伪造的。由于采取“层层代理”的机制分销商品,经营利润和风险一并转嫁给了最底层的代理。“这种销售模式,微商成功的要素不是销售了多少产品,而是发展了多少‘下线’,已经涉嫌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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