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地名问答 > 中国 > 浙江 > 金华 > 金华地名

房子到底属于谁?房产登记家人名下未办过户 男子去世妻儿上诉 法院判妻儿父

更新:2017-08-28 07:08金华地名

导读:[摘要] 丈夫过世后,因为一套未过户登记的房产,妻子带着儿女将孩子的爷爷、奶奶还有叔叔告上了法庭。日前,顺德区法院公布一起赠予合同纠纷案的判决,最终,法院支持了三位

[摘要] 丈夫过世后,因为一套未过户登记的房产,妻子带着儿女将孩子的爷爷、奶奶还有叔叔告上了法庭。日前,顺德区法院公布一起赠予合同纠纷案的判决,最终,法院支持了三位原告的诉讼请求。

  丈夫过世后,因为一套未过户登记的房产,妻子带着儿女将孩子的爷爷、奶奶还有叔叔告上了法庭。日前,顺德区法院公布一起赠予合同纠纷案的判决,最终,法院支持了三位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方:

  房主去世前未作变更登记

  据了解,这起案件的复杂在于,诉讼涉及的房产原告认为属于已经过世的胡某豪,但实际登记在其父母胡某、潘某及弟弟胡某敏名下,胡某豪生前并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未订立遗嘱。因此,在他过世之后,原告、被告各有诉求,房产如何继承就成了难解的问题。

  根据原告方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的一套房屋现登记在三被告名下。在胡某豪生前,三被告确认将各自所有的涉案房产份额全部赠与给胡某豪,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处公证,但是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名原告及两名被告胡某、潘某为法定继承人,涉案房屋作为胡某豪的遗产应由三原告及两名被告共同继承。

  为此,三名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此前签订的《赠与书》,三名被告需配合三名原告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本案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负担。

  被告方:房产分割 两位老人无处居住

  在案件庭审阶段,三名被告中,胡某豪的父母未到庭,其弟胡某敏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胡某敏辩称,兄长胡某豪去世后,留有大额遗产,包括本案的房产,若本案房产分割,则父母无处居住。

  另外,胡某敏认为,本案的房产是祖屋,是老房子,应属于婚前财产。其次,之前房产是自己与父亲共有的,那时候自己的经济能力还比较好,而且胡某豪帮忙照顾父亲,但是后来胡某豪生病后,原告没有帮助照顾老人家。另外,胡某豪欠父亲8万多元,一直没有归还,所以才一直才没有办理房屋的过户。

  审理:三被告确将房产赠与胡某豪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顺德法院确认,涉案的房屋登记在三被告名下,2006年12月5日,被告胡某敏签署《赠与书》确认将其所有的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无偿赠与给其兄胡某豪个人所有;被告胡某、潘某签署《赠与书》确认将其所有的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无偿赠与给胡某豪个人所有,胡某豪出具《接受赠与书》确认愿意接受上述赠与。《赠与书》及《接受赠与书》均已经过佛山市顺德区公证处公证。

  同时,法院也确认,三被告及胡某豪并未就涉案房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胡某豪于2013年因病医治无效去世后,共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五人,即为原告梁某及子女,被告胡某、潘某。

  判决:三原告、两被告各享1/5份额

  顺德区法院认为,三被告自愿将其所有的涉案房产份额无偿赠与给胡某豪,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虽然尚未办理涉案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但是赠与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三被告作为赠与人仍需诚信履行赠与合同。

  同时,由于《赠与书》中明确表示赠与胡某豪个人所有,因此涉案房产应属胡某豪生前个人财产,现胡某豪已经去世,涉案房产即应作为其遗产进行继承。胡某豪共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五人,即胡某豪的妻子、儿女及其父母,因此三原告及被告胡某、潘某分别享有涉案房产五分之一的份额,即涉案房产为五人共有。三原告要求三被告协助其办理涉案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登记在被告胡某、潘某、胡某敏名下位于顺德容桂的涉案房屋,由三名原告和被告胡某、潘某各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被告需协助原告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减半收取的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很赞哦!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