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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出台《普陀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
更新:2017-07-19 12:48【普陀山地名】
导读:2016年12月7日,舟山市普陀区政府针对全区学前教育政策落实情况审计反映的全区优儿园布局不够合理等问题,结合形势发展和普陀实际,及时采纳审计建议,出台《舟山市普陀区住宅
2016年12月7日,舟山市普陀区政府针对全区学前教育政策落实情况审计反映的全区优儿园布局不够合理等问题,结合形势发展和普陀实际,及时采纳审计建议,出台《舟山市普陀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补齐学前教育发展的“短板”,健全了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该《办法》主要对主体责任、前期规划、建设与移交、管理和使用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主体责任。各镇(街道)是本区域内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发改、国土、住建、规划、房管、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二是前期规划。配套优儿园建设纳入区域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单个小区或成片开发区规模达到5000人及以上的,应按0.5—1万人口设置一所规模6—12班幼儿园的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小区设计规模未达到5000人规模的)应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人口测算生源数量,结合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另行规划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
三是建设与移交。配套幼儿园建设主要有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或政府公建配套两种形式。幼儿园建成后在规定期限内,将新建幼儿园按属地原则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
四是管理和使用。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属于国有资产,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胜民办幼儿园。幼儿园招生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优先满足本住宅区内业主适龄子女入园需求,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或普惠胜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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