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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县:缘何成为滋生“村霸”之壤
更新:2017-08-04 07:07【梅县地名】
导读:暴打孕妇致其住院半年之久未康复、私刻公章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强占水田修建多栋豪华别墅长期带领社会闲散人员欺压百姓,霸占资源,巧立名目收取当地企业管理费,稍有怨言便
暴打孕妇致其住院半年之久未康复、私刻公章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强占水田修建多栋豪华别墅……长期带领社会闲散人员欺压百姓,霸占资源,巧立名目收取当地企业管理费,稍有怨言便招来暴力对待,其行为十分猖獗。更为蹊跷的是,百姓多次上告无果,只能怨声载道,深恶痛绝!
2017年1月,中共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强调,加大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整治,决不允许其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侵蚀基层政权。同年1月19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刑事犯罪,突出打击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
相对“老虎”而言,“村霸”充其量是只“蚊子”。蚊子虽小,但其恶能不可低估,只需一二,足以扰得当地社会不安。“村霸”为害乡里,对农民群众及当地经济的伤害,对党和政府形象的杀伤力,不可低估。
巧立名目 强收企业管理费
据悉,2004年以来,广州市梅县区人叶新民多次通过社会黑恶势力,对梅县丙村镇的石场进行多次骚扰,并对该石场的道路采取封堵、挖沟,致使石场生产秩序受到了严重影响。
石场范威称:“我的石场是在粤东有色金属丙村铅锌矿,破产前通过合法转让所得,也得到粤东有色金属公司破产清算组的确认,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叶新民凭什么收取管理费,现在我的企业停产了,都是他(叶新民)害的”。
据悉,2000年11月30日,范威与粤东有色金属丙村铅锌矿(以下简称丙村铅锌矿)签订了购买转让铅锌矿1#竖井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合同,并向政府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开采石灰石的有关手续,依法开采石灰石矿。
2004年丙村铅锌矿宣告破产。与此同时,原属于丙村铅锌矿的矿区土地、地面建筑物及尾矿,全部移交给梅县人民政府管理。同年7月24日,梅县人民政府又将原丙村铅锌矿破产清算所列的资产、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无偿移交给了丙村镇人民政府管理和使用。同年年8月1日,镇政府将原丙村铅锌矿移交的资产,租赁给叶新民的广东梅县华兴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管理和使用。此后,华兴公司的老板叶新民,便多次通知范威给华兴公司交纳所谓管理费和使用费。
对此,范威认为自己的石场,是在丙村铅锌矿破产前,通过合法转让所得,早在丙村铅锌矿破产之初,就向梅县人民政府作了情况反映,并获得了丙村铅锌矿破产清算组的确认,破产清算组在丙村铅锌矿移交书也作了说明,按现状移交和道路三方共同使用。而且,在移交的资产明细表里也没有原丙村铅锌矿所转让给范威的竖井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及房产证件。所以,其石灰石矿并未列入破产清算的范畴内。故,依法,叶新民无权收取管理费和使用费。
其在了解上述情况下,依旧强行要收取管理费和使用费,属于违法。叶新民在索要费用未果的情况下,自2004年开始,先后多次通过当地社会黑恶势力,对石场进行多次骚扰。期间,采取封堵道路挖沟更是家常便饭,石场的生产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最近一次,2017年4月2日之4日间,他(叶新民)又派了20多个社会人员,用挖土机在石场出入的必经之路上,挖开一条深沟,迫使企业停产,给石场造成大量经济损失。
虚假合同 暴力阻止企业生产
另据了解,叶新民在当地不仅对范威的石灰石场强收管理费,多家企业遭受了同样的命运,其中一家梅县丙村宁兴环保砖厂,对其更是采取暴力手段。
砖厂老板叶胜宁介绍,2008年4月1日,其和叶新民的梅县华兴集团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用地年限为20年(2008年7月1日—2028年6月30日)并分两次付清了20年的租金。
在签完协议后,其注册了梅县丙村宁兴环保砖厂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前后共投入300余万元后,才开始投入生产。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17年4月7日,叶胜宁突然收到叶新民发来的一份文件,无理要求收回其砖厂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令叶胜宁不明白的是,用地年限未到期,为何要收回自己的使用权,以此为由,回绝了叶新民。但仅仅几日后的4月17日,叶新民直接带多名社会人员,强行拆除了砖厂的员工宿舍楼,阻挠砖厂的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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