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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康王与滇虹康王谁侵权驰名商标同室操戈为哪般

更新:2017-08-11 13:55汕头地名

导读:人民网财经评论 观察 汕头康王与滇虹康王谁侵权驰名商标同室操戈为哪般 2007年02月27日14:55 【字号 】【留言】【论坛】【】【】 纷扰了3年的“康王”商标之争近日有了新进展。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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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康王与滇虹康王谁侵权 驰名商标同室操戈为哪般  
 
 
 
    2007年02月27日14:55   【字号 】【留言】【论坛】【】【】  
   
  纷扰了3年的“康王”商标之争近日有了新进展。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汕头康王)在经历了5个月前被司法个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大喜之后,如今风云突变又面临新的烦恼。日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云南滇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云南滇虹)胜诉,滇虹持有的“康王”商标再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汕头康王被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康王”字样的洗发液(露)产品,销毁相应的宣传资料,并赔偿云南滇虹50万元。

  “康王”纠葛由来已久

  据了解,围绕着“康王”商标的纠葛由来已久,其纠纷的缘由是汕头康王和云南滇虹都生产洗发水,商标又同是“康王”,在市场中狭路相逢,互不相让,于是不可避免的动起了干戈。

  2005年5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云南滇虹诉汕头康王商标侵权的案件。原告云南滇虹称,其1997年在第5类商品上注册了“康王”文字商标,生产的“康王”复方酮康唑乳膏和发用洗剂经过10余年的巨额广告宣传,产品在消费者中享有广泛的知名度。被告明知原告生产康王产品的情况,却对外称其持有中文“康王”商标,并与成都某制药公司合作生产“康王同康去屑洗剂”及“康王本草去屑洗剂”。该产品与原告所生产的复方酮康唑乳膏和发用洗剂为类似商品,且与原告注册商标及产品外包装相近似,足以让消费者混淆误认。2005年12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做出终审判决,判定汕头康王停止侵害云南滇虹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支付经济赔偿25万元。

  “但是该判决生效后,汕头康王并没有停止其侵权行为,而是继续在其洗发水产品上使用‘康王’文字商标。”云南滇虹代理律师介绍说。鉴于汕头康王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对其财产进行了扣押,同时向商标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冻结汕头康王所持有的两件“康王”文字商标,冻结期限至2008年4月20日。

  与此同时,在2006年3月至6月期间,重庆荆州长沙等地工商部门查处了多起汕头康王对云南滇虹的侵权商品。

  到底谁是侵权

  其实,两个“康王”商标并存的现象已有10余年,一个在广东,一个在云南,两家都拥有各自的“康王”商标。

  据了解,云南滇虹是云南省知名的制药企业之一,被云南省政府列为“重点制药企业”。1997年11月,该公司申请的“康王”文字商标获准注册,注册证号为第1130744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即中药、西药、中药制剂、西药制剂。此外,自1996年以来,该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又在第3类至第35类商品上获准注册或受让取得了“康王”相同或近似商标10多件。该公司生产的“康王”牌发用洗剂在全国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康王”商标于2000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商标”,2003年10月被云南省工商局认定为云南省著名商标,2006年1月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汕头康王是粤东地区一家生产日化产品的民营企业,事有凑巧,也早在1998年5月就注册了“康王KANGWANG”文字加拼音的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类,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牙膏、香皂,并一直在牙膏、香皂产品上使用。2004年开始生产洗发水产品,并将“康王”文字作为产品商标使用。2003年,该公司又取得了第3类牙膏、香皂商品上的“康王kanwan”文字加拼音商标,及第3类化妆品、香皂、洗发液等的“Kanwan”拼音商标。2006年12月,“康王kanwan”商标被广东省工商局公示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对于外界指责汕头康王搭云南滇虹便车的说法,汕头康王总经理柯训忠近日颇为气恼地表示,“我们早已获得‘康王kanwan’第3类牙膏、香皂商品的专用权,将‘康王kanwan’商标延伸使用在类似商品洗发水上,是合理、合法、善意的使用,这种使用并无不当,并不构成任何侵权。云南滇虹将其第5类第1130744号‘康王’商标扩大在洗发水上使用,大量生产并向全国市场销售‘康王’牌洗发水,这反倒是对我们商标权的恶意侵害。”

  云南滇虹有关负责人对此不以为然,该负责人指出,云南滇虹1997年就在第5类中药、西药上取得了“康王”文字的注册商标,“康王”牌发用洗剂在全国市场享有盛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享有驰名商标专用权;而且拥有第3类化妆品的“康王”文字商标及第3类洗发水等商品上的“滇虹康王”文字商标。汕头康王只是拥有“kanwan”拼音商标在洗发水等商品上的商标使用权,其中“康王kanwan”文字加拼音商标仅限于“牙膏、香皂”两类产品上使用,但该公司仍将“康王”汉字字样印刷在洗发水等产品的包装上,构成了对云南滇虹的侵权。

  驰名商标认定遭到质疑

  耐人寻味的是,两家公司的商标恩怨尚未了结,两个“康王”竟然都成了驰名商标。

  2006年1月8日,云南滇虹在诉汕头市鑫庄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商标“康王”为驰名商标。同年8月4日,汕头康王的3个注册商标,也在一起网络域名商标的侵权案件中被安徽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云南滇虹大感意外,随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汕头康王提起侵权诉讼,“康王”双雄又一次对簿公堂。昆明中院自2006年7月3日受理云南滇虹的诉讼请求后,历经4次开庭,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云南滇虹再次胜诉。

  “驰名商标因享有商标跨类别的法律保护,也是企业品牌享有较高声誉和企业综合实力的象征,对累积企业品牌无形资产和增强市场竞争力有着直接的推动作用。近几年来,不少企业为此趋之若骛,掀起了一股争创驰名商标的热潮,这原本是件好事,说明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但不少企业舍本逐末,忘却了驰名商标的本质,走入了误区。”一位知识产权专家直陈当前“驰名商标热”的“痛点”。

  这位专家指出,当前对解决商标争议的法律程序缺乏有效的监督,尤其对滥用诉权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引发了不少新的问题。

  对于昆明中院的判决,汕头康王已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起“康王”驰名商标讼争最终谁将胜出,目前难见分晓。(作者:曾水东)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庄红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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