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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完善议事规则和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更新:2017-09-16 11:56【恩施州地名】
导读:日前,恩施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恩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恩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日前,恩施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恩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恩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新通过的《议事规则》共九章四十二条。除进一步明确了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等程序,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集中行使权利等原则外,还对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审议、发言等作出具体规定,使其更加符合监督法,更加贴近恩施工作实际。
规则明确规定了举行常委会会议时,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将会议的日期、地点、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举行常委会会议时,“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对听取工作报告,报告工作的机关,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工作报告和资料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暂行办法》对任免范围、任免程序、任职监督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定。暂行办法规定提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单位一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将任免议案和拟任命人员简历以及其他相关材料送市人大办公室;拟任职人员必须经过一定形式的法律知识测试,测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拟任命人员应到会作拟任职发言,回答提问,表决通过以后签订“履职承诺书”;每年12底以前,被任命的人员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该年度落实“履职承诺书”情况,届期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分别听取和审议上述人员落实“履职承诺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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