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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满来法院闹事被拘

更新:2017-07-17 15:30南通地名

导读: 12月26日下午一时许,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严重干扰法院立案工作秩序的当事人薛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并处以5000元罚款。 据了解,今年51岁的薛某因对法院的

12月26日下午一时许,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严重干扰法院立案工作秩序的当事人薛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并处以5000元罚款。

据了解,今年51岁的薛某因对法院的生效判决结果不满,多次要求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和南通中院予以重新审理,因他提及的还是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被依法裁定不予再审审查、驳回起诉。今年7月18日,薛某又以崇川区法院、南通中院对其的起诉、上诉不予立案为由,向南通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南通中院经审查认为,我国国家赔偿实行的是赔偿范围法定原则。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内的行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不予受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本案中,薛某是以崇川区法院、南通中院对他的起诉、上诉不予立案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上诉不予立案,不属于前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故法院对薛某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赔偿请求人薛某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今年12月20日,薛某又来南通中院,以其对法院对其的上诉、申请再审所作裁判、通知不服为由,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第二天,南通中院经审查作出决定,对薛某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薛某对这一决定不服。当天上午,薛某前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纠缠立案法官。接待的立案法官耐心地向他进行了法律释明,并表示如对法院的这一决定不服,可以向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但薛某对这一答复不满意,继续纠缠法官,临近上午下班时间,薛某顺手就拿走了放在诉讼服务中心柜台上的法官公示牌,并准备带离法院。当一旁维持秩序的安保人员上前劝说,请他放下公示牌时,薛某当即用拿在手上的法官公示牌殴打安保人员头部,致法官公示牌全部毁损,并致安保人员受伤。

南通中院认为,薛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法院立案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决定。(陈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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