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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余县征地补偿标准2016

更新:2017-05-20 02:42大余县地名

导读:关于大余县2016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程序、补偿安置及社保落实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2016年度第一批次城市

关于大余县2016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程序、补偿安置及社保落实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江西赣州大余县2016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严格履行了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符合省地名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该批次实施征地后可以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国有土地单位及职工),能确保被征地农民(国有土地单位及职工)长远生计有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现就该批次用地征地程序、补偿安置及社保落实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征地程序说明

(一)征地前告知情况

大余县2016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开发用途为公共设施、医卫慈善、街巷、公路、城镇住宅用地,涉及征收大余县南安东山村、花园村、梅山村、新安村、新华村、新民村、新珠村集体土地8.8506公顷,其中耕地2.6309公顷、园地0.1509公顷、林地1.1801公顷、其它农用地0.6222公顷、住宅用地2.9162公顷、未利用土地1.3503公顷;各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具体为:水田55.386万元/公顷、旱地37.111万元/公顷、园地55.386万元/公顷、林地19.5万元/公顷、其它农用地19.5万元/公顷、住宅用地37.111万元/公顷、未利用土地11.1万元/公顷;另使用大余县八0一厂国有土地0.1861公顷,其中未利用土地0.1861公顷。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同类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给予以补偿,具体标准为:未利用土地11.1万元/公顷。

安置途径采取货币、社保的方式安置。大余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6日将以上情况告知了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户。

(二)现状调查和结果确认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农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使拟征地范围界址清楚,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大余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7日与乡镇地名、村集体干部和国有土地单位及农工一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了调查登记,并给予了张榜公布,由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农户对调查结果进行了确认。

(三)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听证情况

2016年7月8日大余县国土资源局把《听证告知书》直接送达到被征地村集体,并要求受送达人在《听证送达回证》上签字,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农户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已向大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听证。大余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农户下发了《征地听证会通知书》,并于2016年7月22日举行了听证会,被征地村组和农民对该批次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无意见。

二、征地补偿安置说明

(一)征地补偿情况

该批实施方案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人民地名《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执行。该批次用地涉及1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标准为每亩2172元,补偿倍数为17倍,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36924元。

实际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征收水田2.2824公顷,土地补偿倍数10倍,安置补偿倍数7倍,该水田征地统一年产值为3.258万元/公顷,补偿标准为55.386万元/公顷,补偿费用为126.4130万元。

2、征收旱地0.3485公顷,土地补偿倍数10倍,安置补偿费用7倍,该旱地征地统一年产值为2.183万元/公顷,补偿标准为37.111万元/公顷,补偿费用为12.9332万元。

3、征收园地0.1509公顷,补偿标准为55.386万元/公顷,补偿费用为8.3577万元。

4、征收林地1.1801公顷,补偿标准为19.5万元/公顷,补偿费用为23.0120万元。

5、征收其它农用地0.6222公顷,补偿标准为19.5万元/公顷,补偿费用为12.1329万元。

6、征收住宅用地2.9162公顷,补偿标准为37.111万元/公顷,补偿费用为108.2231万元。

7、征收未利用土地1.3503公顷,补偿标准为11.1万元/公顷,补偿费用为14.9883万元。

征地总费用为306.0602万元,综合标准为34.5807万元/公顷。

另使用国有土地0.1861公顷, 其中未利用土地0.1861公顷,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同类集体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为11.1万元/公顷,使用国有土地总费用为2.0697万元。

为了确保征地及使用国有土地补偿费的合理使用,我县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八0一厂将征收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八0一厂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对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县征地补偿标准和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做到了合理合法。

(二)农村劳动力安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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