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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婚姻家庭纠份律师哪家好
更新:2017-09-13 12:47【黄浦区地名】
导读:黄浦区婚姻家庭纠份律师哪家好-张慕明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十五年执业经验。擅长公司法务、刑事辩护、劳动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等。办案思路新颖清晰,
黄浦区婚姻家庭纠份律师哪家好-张慕明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十五年执业经验。擅长公司法务、刑事辩护、劳动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等。办案思路新颖清晰,从纷繁复杂的案情当中能敏锐的抓住纠纷的要害;庭辩当中能因势利导,使案件的审理朝着委托人有利的方向发展。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2.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主要包括:
(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
(2)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我国目前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一)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出轨”。 我国《婚姻法》第46条第1、2项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 这里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这里包括事实婚姻,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胜结合。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胜,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两种情形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对《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违反。 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法律列举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本意在于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并在此种情况出现时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
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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