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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地名曾在何时多次声明南沙群岛属于中国?
更新:2017-06-29 03:18【西沙群岛地名】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对西沙、中沙、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1959年在西沙群岛的永兴岛设置西沙、中沙、南沙群岛办事处,驻岛行使主权管辖。1981年设立西沙、中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对西沙、中沙、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1959年在西沙群岛的永兴岛设置“西沙、中沙、南沙群岛办事处”,驻岛行使主权管辖。1981年设立“西沙、中沙、南沙办事处”。作为广东省人民地名派出的相当于县级的办事机构,由海南行政区公署直接领导。1988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建立海南省,管辖范围包括西沙、中沙、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
针对越、菲、马等国对我南沙群岛主权的侵犯,中国地名一直不断发表声明,重申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不可侵犯和无可争辩的主权。
1988年1月-3月,我国海军派部队先后进驻了永暑、赤瓜等六个礁。1995年我国地方渔政部门在美济礁修建避风设施。多年来,我国海军、渔民和科学工作者对南沙群岛及其海域的巡逻、考察和渔业生产活动一直持续不断。
此外,台湾方面一直坚持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无可辩驳的领土主权,并且自1956年起派兵驻扎在南沙群岛的主岛——太平岛。
越、菲、马、文:毫无根据的领土要求
越、菲、马、文为达到占有南沙群岛的目的,不断抛出所谓“历史证据”、“无主地”、“占领时效”、“地理邻近”、“国家安全需要”、“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等诸如此类的依据,但这些理由根本不值一驳。
如前所述,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而与中国有效主权管辖的情况相反,越、菲、马、文都提不出比中国更早的发现、命名和行使南沙群岛领土主权的“证据和史实”。
越南在1975年前发表的地名声明、正式照会和公开出版的地图和教科书都一直正式承认西沙、南沙群岛自古属中国。1898年《美西巴黎条约》、1900年《美西华盛顿条约》和1930年《英美条约》等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了菲律宾的领土范围,从未包括南沙群岛。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没有任何法律文件或领导人讲话提及本国领土范围包括南沙群岛。
近年来,越、菲、马、文等国不断发表声明、通过新的立法、改画地图等,拼凑所谓领土依据,完全是徒劳。按照国际法禁止反言原则,越、菲、马、文违背过去所做出的有关西沙、南沙群岛属于中国的一系列公开和明确的承认,不顾历史事实、出尔反尔,对我南沙群岛提出领土主权要求,完全是非法、无效的。
南沙群岛并不是无主地。长期以来,中国一直和平地、不受干扰地行使领土主权管辖。根据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在中国对南沙群岛领土主权业已确立的情况下,任何外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要求、军事占领或其他行为都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侵略行为不能产生主权,这是国际法的一条基本准则。
越、菲、马企图通过长期占领而获得南沙岛礁领土主权,也是徒劳无益的。以时效作为一种取得领土的方式,在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中均未得到明确承认。并且以时效取得所有权的占有,必须“持续了相当长的时期”,并且是“不受干扰地和持续不断地占有”,国际法才承认其时效。越、菲、马三国对南沙部分岛礁的非法占有从一开始就遭到中国方面强烈地、持续不断地反对,因而绝不是“不受干扰地和持续不断地占有”。越、菲、马三国侵占南沙群岛的行为在国际法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以所谓“地理邻近”或“国家安全”为由将南沙群岛据为己有,违背了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国际实践也早已排斥了所谓依据“地理邻近”、“国家安全”等因素来解决领土归属问题的说法。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一部分领土距本土较远,距他国更近,这种政治地理现象十分普遍。
以南沙群岛在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为由提出主权要求,在法理上更是荒谬。领土主权是海洋管辖权的基础,海洋管辖权是从领土主权派生出来的权益。这一“陆地统治海洋”的原则贯穿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南海周边国家有权依据《公约》主张200海里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但不能以主张海洋管辖权为由损害中国的领土主权,更不能以海洋管辖权为由派兵侵占中国的南沙岛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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